網絡司法拍賣中的稅收風險
司法拍賣,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進行或委托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其中法院自行進行拍賣的主要方式為網絡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拍賣平臺,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進行網絡司法拍賣的方式。網絡司法拍賣近年來也在各大城市進行試點。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16年5月30日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網絡司法拍賣以低價、便捷受到歡迎,但在網絡司法拍賣中也同樣存在稅收風險,本文為讀者作出解讀。
一、司法拍賣公告中約定由買受方承擔相關稅費,增加了買受方的成本
網絡司法拍賣中,由于被執行人往往沒有相關稅費的支付能力,因此法院往往會在拍賣公告中聲明,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過程中本應由被執行人承擔的相關稅費,由買受方承擔。那么這種約定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則無形中增加了買受方的交易成本。
1.依據稅收法定原則,該約定不改變法定納稅義務人
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由立法者決定全部稅收問題即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作前提,國家則不能征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其具體內容包括三個部分:稅種法定、稅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根據稅收法定原則和上述規定,納稅義務人作為法定的稅收要素,司法拍賣公告中約定由買受方承擔相關稅費的約定不能改變法定納稅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國稅函〔2005〕869號)也規定,對拍賣財產的全部收入,納稅人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稅款;人民法院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優先從拍賣收入中征收稅款。上述規定也明確,拍賣財產相關稅種的納稅人仍為法定納稅義務人。
2.該約定僅改變稅費承擔者,是有效的
拍賣公告中聲明由買受方承擔相關稅費,首先這是轉讓方和買受方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次,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相關稅法規定并未禁止交易雙方約定稅收負擔實際由納稅人以外的主體承擔。因此拍賣公告中約定由買受方承擔相關稅費并未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約定是有效的。但法院在拍賣公告中需要在明顯的位置標明該約定,盡到告知義務。
3.該約定增加了買受方的成本
根據上述分析,拍賣公告中約定由買受方承擔相關稅費的約定是有效的。那么,競買人在參與競買時,需要考慮稅費的因素,特別是在不動產拍賣中,涉及的稅費金額較大,這些都是買受人將承擔的成本。
二、企業競買方承擔相關稅費后,存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列支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稅務機關可能認為,競買人替被執行人承擔的相關稅費本應該由被執行人承擔,該部分稅費不符合“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因此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并且,由于拍賣公告中的稅費承擔條款并未改變納稅義務人,即使競買人承擔了原本應該由被執行人應承擔的相關稅費。稅務機關開具的的稅收繳款書或其他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仍是被執行人。稅務機關可能認為,該稅收繳款書或其他完稅憑證不得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作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依據
從以上兩個方面,競買方承擔相關稅費后,可能存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列支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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